
美國《外國污染費法案》再現:碳關稅新戰場,臺灣電資產業如何因應
吳俊彥/中華經濟研究院國際經濟所 助研究員
2025年4月,美國共和黨參議員再次提出《外國污染費法案》(Foreign Pollution Fee Act, FPFA),試圖以碳排放為基礎建立新的貿易稅制。雖尚未正式立法,但此法案旨在打擊中國大陸等非市場經濟體的不公平行為,確保美國的貿易和製造業能夠在公平條件下競爭,同時也預示全球貿易規則正加速與氣候治理接軌。對高度依賴出口的臺灣電資產業而言,這不僅是貿易政策的變革,更是一場碳競爭力的壓力測試。
污染費設計與預設稅率
根據法案設計,污染費僅針對進口商品課徵,美國本土企業則不受影響。稅負計算基於產品的污染強度,初期適用產品包括鋼鐵、鋁、水泥、玻璃、化肥、氫氣、太陽能模組與電池元件等原物料及中間財,其中多數也構成電子產品的重要零組件。採3級稅率制度:排放量若低於美國同類產品10%可免徵;超出則分3級課稅,依差距對應5%至100%不等稅率,排放愈高,稅率愈重。
此外,兩種情況下稅率可進一步加重。第一,若產品來自非市場經濟,或受關注外國實體如中國大陸、俄羅斯,則最高可按原稅率的4倍課徵。第二,於初次申報階段,美國可針對部分國家設定預設稅率,例如台製的鋼鐵、鋁和太陽能模組預設為100%、電池元件69%、水泥與玻璃51%,化肥與氫則為53%。
儘管目前多數電子產品尚未被直接納入課徵範圍,其上游原材料及太陽能模組已列入清單,對台灣電資產業而言,仍構成潛在的成本壓力與供應鏈重組風險。
與歐盟CBAM之比較
與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(CBAM)相較,FPFA雖亦採用碳排放作為課稅依據,但制度精神與設計方向略有不同。CBAM偏重內外部的碳成本一致性,要求進口商購買碳憑證,稅率依據碳市場價格浮動,強調以排放量對應等值環境成本。而FPFA則主要著眼於產業公平競爭與戰略貿易考量,藉由對高碳排產品課徵額外成本,保護美國本土製造業,並遏制他國以寬鬆環保標準搶占市場,其減碳效果則僅為政策操作下的附帶結果,顯示美國意圖透過貿易政策重新掌握綠色產業的制度主導權。
台灣電資產業的潛在影響
對台灣電資產業而言,FPFA的衝擊將從上游原物料開始擴散。伺服器鋁殼、筆電外殼零件、玻璃顯示面板與儲能用電池等零組件出口美國時,若被課徵高額污染費,將對整體供應鏈成本產生實質影響。儘管部分終端產品在海外進行最終組裝,關鍵零組件多半仍仰賴台灣生產與出口,意味著即便成品未被直接納入法案清單,污染費風險仍將影響整條供應鏈體系。
此外,FPFA也將加速企業重新審視供應鏈佈局。若部份零組件可在美國或稅負壓力較小的國家生產,企業可能考慮將部分製程移至這些地區,以降低額外碳成本與貿易摩擦。然而,在重新配置產線與調整供應模式時,企業亦需審慎評估當地法規、基礎設施及碳揭露能力是否符合市場的綠色要求。相對而言,未能即時調整或轉型的企業則可能面臨訂單流失風險,甚至被排除於國際採購體系之外。
碳管理與制度對接方向
在碳管理方面,FPFA雖未強制進口商逐批申報產品碳含量,但其課稅邏輯仍以相對排放為依據。企業若能主動提供經第三方認證的低排放數據,或透過碳捕捉與高品質碳移除措施進行抵減,仍有機會降低稅負。換言之,碳管理能力的強弱,將直接影響企業在全球貿易體系中的實質競爭力。
從國內制度連結來看,台灣正式上路的碳費制度及其配套的自主減量計畫,不僅有助企業降低國內成本,亦可望在與國際制度接軌時提供證據基礎。透過建構透明且一致的碳排放盤查體系,參與者不僅能在國內獲得費率優惠,也將在面對歐美碳邊境機制時爭取更大減免空間。
政策觀察與建議
總體而言,FPFA的推動並非個別現象,而是全球主要經濟體強化氣候政策與貿易連動的具體體現。對台灣電資產業而言,不僅需因應出口稅負風險,更應強化碳管理能力作為參與國際市場的基本門檻。在這樣的變局下,企業應積極整合客戶要求與海外布局,調整產線據點以符合主要市場的環保規範與在地需求,對內則可結合碳費與輔導補助機制,提升整體減碳投資效益。唯有將碳管理內化為營運與投資的評估基礎,台灣電資產業才能在綠色貿易時代保持競爭韌性。